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20006
原本題目:42 根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之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幾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A)50歲(B)55歲(C)60歲(D)65歲 .修改成為42 根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之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幾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A)50歲(B)55歲(C)60歲(D)65歲 (E)已廢止
【已刪除】42 根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之規定,大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