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於調查地價、
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
(A)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B)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C)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D)以上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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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9), C(506), D(22), E(0) #142080
統計: A(35), B(49), C(506), D(22), E(0) #142080
詳解 (共 2 筆)
#1257025
平均地權條例第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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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9463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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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應抽查最近二年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為查定標準地價之依據,其抽查宗數,得視地目繁簡地價差異為之。
每地價等級之平均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為標準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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