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每人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 A 地設定地上權,應以共有人三分之一以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B) A 地設定典權,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 A 地設定抵押權,應以共有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D) A 地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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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晨間鮪魚蛋餅 高三下 (2020/07/03)

l土地法第 34-1 條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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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000060378978 國三下 (2021/11/23)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42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每人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 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