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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甲公司與乙公司在臺灣簽訂件貨運送契約,約定從丙國(漢堡規則之締約國)之 A 港運送貨物至臺 灣 B 港。貨物裝船後,應乙公司之請求,甲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三份,其上載明裝載港為 A 港, 卸貨港為B港,雙方未約定準據法。該船於航程中,因船長航行技術上之過失致乙公司之貨物受損。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B)甲公司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得主張免責
(C)甲公司依丙國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D)甲公司依丙國之規定,得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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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1F
Francis 高三下 (2014/10/14)
載貨證卷所載之裝載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卷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海商法第77條定有明文。

依我國海商法第69條第1款之規定,船長之航行過失係運送人之免責事由;惟依漢堡規則則否。由於本件卸貨港為我國之B港,故甲公司依我國海商法第77條 第69條第1款之規定,得主張免責者。

轉載自高點出版

42 甲公司與乙公司在臺灣簽訂件貨運送契約,約定從丙國(漢堡規則之締約國)之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