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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年 - 台灣自來水公司97評價職位人員甄試 營運士行政類-專業科目(2):民法物權篇#24585 | 科目: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年 - 台灣自來水公司97評價職位人員甄試 營運士行政類-專業科目(2):民法物權篇#24585

年份:97年

科目: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42 甲將其 A 物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予乙,債權額 180 萬,設定第二順位抵 押權於予丙,債權額 120 萬,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予丁,債權額 60 萬,乙將其第一順位抵押權讓與丁後,A 物拍賣所得 280 萬,乙、丙、丁各可分 得多少萬?
(A)100、120、60
(B)120、100、60
(C)180、100、0
(D)0、1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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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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