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24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42 甲男為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臺中市,其至大陸經商並設有戶籍,且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