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男與乙女育有 A 與 B 兩子,A 又有一子 X,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20 萬元,A 因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請問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乙得 60 萬,B 得 30 萬,X 得 30 萬
(B) 乙得 40 萬,B 得 40 萬,X 得 40 萬
(C) 乙得 60 萬,B 得 60 萬,X 無法分得遺產
(D) 乙得 90 萬,B 得 30 萬,X 無法分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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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2), B(4286), C(1964), D(161), E(0) #355779
統計: A(1082), B(4286), C(1964), D(161), E(0) #355779
詳解 (共 10 筆)
#409066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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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24
思路是保護卑親屬不因上一代私人之故而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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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879
回6.7F~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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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225
- 民法1140(代位繼承)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註:喪失繼承權者---->在此指的是民法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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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808
本題題目確實有點瑕疵,在於「A因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這段話,因此處無說明A因何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若A對甲為故意致死、虐待、悔辱而喪失繼承權,則X無法以「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獲得甲之遺產(如下說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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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7183
| 第 1144 條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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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23
X好像是代位繼承A的原應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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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571
我記得A拋棄繼承的話X是沒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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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52
回樓上大
拋棄繼承§1174跟喪失繼承§1145不同喔
這個題目是§1145+§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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