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男與乙女育有 A 與 B 兩子,A 又有一子 X,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20 萬元,A 因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請問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乙得 60 萬,B 得 30 萬,X 得 30 萬
(B) 乙得 40 萬,B 得 40 萬,X 得 40 萬
(C) 乙得 60 萬,B 得 60 萬,X 無法分得遺產
(D) 乙得 90 萬,B 得 30 萬,X 無法分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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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2), B(4286), C(1964), D(161), E(0) #355779

詳解 (共 10 筆)

#409066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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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24
思路是保護卑親屬不因上一代私人之故而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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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879
回6.7F~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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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225
  • 民法1140(代位繼承)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註:喪失繼承權者---->在此指的是民法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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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808

本題題目確實有點瑕疵,在於「A因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這段話,因此處無說明A因何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若A對甲為故意致死、虐待、悔辱而喪失繼承權,則X無法以「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獲得甲之遺產(如下說明圖)

6086313f1252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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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7183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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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23
X好像是代位繼承A的原應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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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246
哥你有看清楚最佳解答嘛?有於繼承開始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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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571
我記得A拋棄繼承的話X是沒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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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52
回樓上大
拋棄繼承§1174跟喪失繼承§1145不同喔
這個題目是§1145+§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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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355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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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沒有瑕疵。「拋棄繼承」跟「喪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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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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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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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4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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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題目確實有點瑕疵,在於「A因故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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