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行為人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處行為人罰鍰新臺幣若干?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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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 Lee 大三上 (2013/01/28)
大眾捷運法 【修正日期】民國93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 第50條(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Peja 研二上 (2015/12/17)
此條文有修正過 第 5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 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 之處所。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九、於大眾捷運系...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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