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警察於製作證人指證筆錄時,下列何者錯誤?
(A)應告知證人有到場作證之義務
(B)證人依規定於筆錄中需詳細記載真實姓名、身分等資料
(C)被害人需在檢察官偵查中到場作證,有保護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規定
(D)檢舉人無須在檢察官偵查中到場作證者,應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規定 辦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2), B(894), C(71), D(277), E(0) #1608611
統計: A(102), B(894), C(71), D(277), E(0) #1608611
詳解 (共 7 筆)
#2657239
B 需保密之證人例外,證人依規定於筆錄中不得需詳細記載真實姓名、身分等資料
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
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該證人之
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
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
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
問時,亦同。
6
1
#2287117
考選部答案為 B,請阿摩修正
1
0
#5338345
手冊 一百零六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