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 23 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3項
各級政府舉借公共債務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調節資本支出為目的。
42 關於公債收入的運用原則,一般主張運用於下列何種政府支出為主? (A) 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