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刑事被告得主張本條之適用
(B)國家機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C)國家機關須依法律之程序,才能限制人身自由
(D)國家機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內容須實質正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86), B(94), C(90), D(41), E(0) #410414

詳解 (共 3 筆)

#665998
釋字384.588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
(共 1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6
0
#4459451

釋字第384號涉及到著名的〈檢肅流氓條例〉,在過去被認為是戕害人權的著名惡法。尤其是它在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時,也曾被用來壓迫政治異議人士,因此它的修正廢除,被認為是台灣民主化過程的重要成果之一。

  檢肅流氓條例在1955年的前身為〈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的「職權命令」,缺少立法單位的法律授權卻對人民的自由權造成損害,違反了憲法23條的規定。1961年時監察院對此向行政院提出糾正,但一直要到1985年,才完成〈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的修法,並在1990年移除「動員戡亂時期」。

  檢肅流氓條例引發非常大的爭議,環繞著它出現了三次的釋憲案,三次都宣告違憲(釋字384、523、636)。釋字384號是1995年7月28日公布,釋字636則是2008年2月1日,幾乎在每一個層次,它都被認定有違憲的問題。因此釋字636號出來之後,大家終於決定廢了它。

1
0
#4459460

釋字第588  "義務人因違反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強制執行的行政執行處,卻可動用拘提管收手段,因財產權而動用人身自由剝奪之手段,其手段可謂強烈,應屬最後手段,因此,要能通過憲法第二三條比例原則的審查。行政執行法與執行實務上,對於內容與強度本屬不同的拘提管收手段,在處理程序上卻未分開聲請,此種程序上是有瑕疵,且由不具司法人員之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員來執行拘提管收,是否合於憲法第八條之「法定程序」,容有探究。本文就拘提管收制度實務上實施情形,本號解釋前學者對該制度之意見,聲請釋憲之理由,以及本文之重點,主要是對司法院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內容作分析整理,並提出對本號解釋之評析,而本文最後,也針對本號解釋後,有關修正法條評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