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大陸地區人民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者,經外交部依規定許可持用我國普通護照。有關此種普通護照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效期為十年以下
(B)效期為三年以下
(C)護照註記頁併加蓋新字戳記
(D)護照註記頁併加蓋特字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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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1), C(156), D(110), E(0) #3183910
統計: A(41), B(41), C(156), D(110), E(0) #3183910
詳解 (共 2 筆)
#6085320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23 條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函或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
二、有特殊理由,須持用我國護照。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經許可之申請人,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普通護照: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二、出國許可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一、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
二、有特殊理由,須持用我國護照。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經許可之申請人,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普通護照: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二、出國許可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五年以下,並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經原發照機關核准。
申請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護照註記頁併加蓋新字戳記;具
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身分者,護照註記頁併加蓋特字戳記。
申請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護照註記頁併加蓋新字戳記;具
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身分者,護照註記頁併加蓋特字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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