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社會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1980年通過殘障福利法,為我國最早的身心障礙福利立法
(B)1990年將維護障礙者合法權益的概念納入修法
(C)1997年修法後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強調身心障礙者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
(D)2008年改名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核心精神強調平等參與社會
統計: A(81), B(92), C(95), D(269), E(0) #2573732
詳解 (共 6 筆)
。2007 年身保法更 進一步修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試圖修正過去醫療觀點的障礙福利 並進一步朝向權利模式邁進。納入 ICF 的精神,修改臺 灣的障礙鑑定模式。
資料來源:從慈善邁向權利: 臺灣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與挑戰 - 國立臺北大學
1980 中華民國 69 年 5 月 20 日 制定[殘障福利法](A)
1997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 修正前[殘障福利法]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2007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5 日 修正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D)
第一條
(0690520 制定)(A) 《殘障福利法》
條文:政府為維護殘障者之生活,舉辦各項福利措施,並扶助其自力更生,特制定本法。
(0790112 全文修正)(B)
條文:為維護殘障者之生活及合法權益,舉辦各項福利及救濟措施,以扶助其自力更生,特制定本法。
(0860418 全文修正)(C) 改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條文: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0960605 全文修正)(D) 改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條文: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BC如圖
(D)2007
1980 年制定《殘障福利法》,是我國身心障礙最早的法規,著重於維護障礙者的生活和福利。
1990 年,《殘障福利法》修正內容,強調維護障礙者的合法權益。
1997 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重視障礙者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
2007 年再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簡稱身障法),更具體指明國際上強調「平等參與與機會」的概念,且應涵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面向的平等參與,以免侷限於「社會」面向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