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人民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立醫院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機關
(B)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 法更正或補充之
(C)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拒絕其申請時,依法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D)外國人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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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282), C(81), D(34), E(0) #2799139
統計: A(79), B(1282), C(81), D(34), E(0) #2799139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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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公開政府資訊】
公立醫院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機關。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拒絕其申請時,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
外國人得申請。
【政資§4】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 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 (公立醫院)】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政資§14】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政資§20】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政資§9】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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