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B)有關公告土地現值之督導、考核事宜
(C)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D)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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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 C(285), D(136), E(0) #277086

詳解 (共 3 筆)

#256968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 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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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750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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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40


答案是C...

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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