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染髮用途化粧品之敘述,何者錯誤?
(A)染髮劑為特定用途化粧品
(B)染髮劑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而製造,可處業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染髮劑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D)美髮業者不得將染髮劑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統計: A(125), B(3175), C(960), D(82), E(0) #3062737
詳解 (共 9 筆)
好奇如果是for 114-2 考生的話 解題邏輯是這樣嗎?
1.依回收化粧品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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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1.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 (其微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不在此限) 2.使用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成分 3.未辦理工廠登記場所製造 4.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或許可證 5.來源不明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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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
很多,背第一級和第三級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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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違反公告事項之標示規定 |
2.回收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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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1個月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縮短為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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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
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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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6個月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主管機關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開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三、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
四、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五、回收原因
5.(1)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作業,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通知販賣業者
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3日內通知
(2)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作業,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將回收作業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7日內辦理
(3)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回收作業計畫書執行完畢者,應於完成回收之次日起14日內,製作執行回收成果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七日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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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販賣業者 |
接獲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 |
第一級回收作業縮短為3日內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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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作業計畫書 |
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 |
第一級回收作業縮短為7日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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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回收成果報告書 |
完成回收之次日起14日內 |
第一級回收作業縮短為7日內辦理 |
6.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記錄通知之事項、通知人、受通知人、時間及方式,並保存紀錄5年
7.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回收作業之執行;收受回收成果報告書後,得至化粧品製造、貯存及販賣場所,檢查回收情形
化粧品管理單一化 7/1起不再分一般或特殊用途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10日電)現行法令把化粧品分成特定用途跟一般,食藥署今天指出,不少民眾誤解特定用途意思是具特定療效,自7月1日起,不再區分類別,並推行登錄制度、建資訊檔案,讓管理單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