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未於指定期限內辦理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者,若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幾個月,並以幾次為限?
(A)三個月;一次
(B)六個月;一次
(C)三個月;二次
(D)六個月;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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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473), C(31), D(29), E(0) #3862438
統計: A(86), B(473), C(31), D(29), E(0) #3862438
詳解 (共 3 筆)
#7595023
? 考前「展延大歸納」速記法
在考場上看到問「展延期限、次數」,用這兩個方向去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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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行政申請(開公司、換發營業執照、登錄營業項目)
? 答案選 【六個月;一次】(政府不想讓你拖太久,只給一次機會)。 -
對市場、交易工具(融資融券信用交易、有價證券借貸)
? 答案選 【六個月;二次】(商業交易有流動性需求,給予比較寬鬆的次數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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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4005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換發執照及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
2.若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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