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郵政法規定,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明信片之印花上塗用油類、漿類者,應受之罰則,下列何者錯誤?
(A)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C)可處拘役
(D)可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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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6), B(250), C(100), D(234), E(0) #351441
統計: A(3486), B(250), C(100), D(234), E(0) #351441
詳解 (共 3 筆)
#1243176
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
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
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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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
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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