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裹郵件或保價郵件一部遺失,經收件人無異議接受者,不得請求補償
(B)保價郵件內裝禁寄物品,全部遺失,不得請求補償
(C)保價郵件因戰事致損失,應予補償
(D)報值郵件因颱風致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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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173), C(3932), D(352), E(0) #3021025
統計: A(195), B(173), C(3932), D(352), E(0) #3021025
詳解 (共 8 筆)
#5991753
包裹 快捷 報值 保價 全部/一部 遺失 被竊 毀損
上述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 全部 遺失 被竊 (沒有毀損)
限時 快捷遞送延誤
保價天災致損得請求補償 戰時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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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6920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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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477
郵政法 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郵政法 第 31 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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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718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保價郵件因戰事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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