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裹郵件或保價郵件一部遺失,經收件人無異議接受者,不得請求補償
(B)保價郵件內裝禁寄物品,全部遺失,不得請求補償
(C)保價郵件因戰事致損失,應予補償
(D)報值郵件因颱風致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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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173), C(3932), D(352), E(0) #3021025

詳解 (共 8 筆)

#5991753

包裹 快捷 報值 保價 全部/一部 遺失 被竊 毀損 
上述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 全部 遺失 被竊 (沒有毀損)
限時 快捷遞送延誤
保價天災致損得請求補償 戰時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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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6920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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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355
<郵政法第31條>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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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477

郵政法 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郵政法 第 31 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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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290
42.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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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125
戰爭時大家逃命都來不及了,誰還跟你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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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718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保價郵件因戰事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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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36
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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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2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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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31 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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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34855
未解鎖
補充忘記時想起29、31條回想速記口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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