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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2 債券人員: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第二節)#18359 | 科目:債券人員◆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2 債券人員: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第二節)#18359

年份:103年

科目:債券人員◆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

42.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買賣斷交易得為新舊券組合或長短券組合交易,請問證券商從事組合交易時,其 報價方式及升降單位各為何?
(A)報價應採買賣利差方式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
(B)報價應分別申報買價及賣價之利率,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
(C)報價應採買賣利差方式申報,升降單位為十萬分之一
(D)報價應分別申報買價及賣價之利率,其升降單位為十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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