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
翌日起多久內為之?
(A) 一個月
(B) 二個月
(C) 三個月
(D)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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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24), C(1717), D(426), E(0) #2764851
統計: A(164), B(24), C(1717), D(426), E(0) #2764851
詳解 (共 3 筆)
#638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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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
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第六十三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
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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