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其所承造的公共工程規模限制,下列何者有
誤?
(A) 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B)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下。
(C) 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D) 270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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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442), C(178), D(638), E(0) #3125077
統計: A(117), B(1442), C(178), D(638), E(0) #3125077
詳解 (共 2 筆)
#5925194
內政部107.8.22台內營100812726號修正 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
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資本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皆維持其資本額之10倍
乙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造價限額9000萬
丙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造價限額2700萬
土木包工業:資本額100萬;造價限額720萬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營造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聞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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