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裁判離婚之事由,下列何者正確?
(A)妻子離家,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B)丈夫竊盜罪一審遭判六個月,上訴二審程序
(C)婆婆長期虐待媳婦,媳婦不堪共同生活
(D)因債務糾紛,丈夫意圖殺害妻子之弟,尚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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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4), C(425), D(25), E(0) #2438928

詳解 (共 2 筆)

#4247064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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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278

(A)妻子離家,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生死不明要逾三年】

(B)丈夫竊盜罪一審遭判六個月,上訴二審程序 【故意犯罪、六個月、判決確定】

(C)婆婆長期虐待媳婦,媳婦不堪共同生活 【第4款】

(D)因債務糾紛,丈夫意圖殺害妻子之弟,尚偵查中【殺害妻子才可】

 

民法第 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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