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裁判離婚之事由,下列何者正確?
(A)妻子離家,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B)丈夫竊盜罪一審遭判六個月,上訴二審程序
(C)婆婆長期虐待媳婦,媳婦不堪共同生活
(D)因債務糾紛,丈夫意圖殺害妻子之弟,尚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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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4), C(425), D(25), E(0) #2438928
統計: A(70), B(34), C(425), D(25), E(0) #2438928
詳解 (共 2 筆)
#4342278
(A)妻子離家,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生死不明要逾三年】
(B)丈夫竊盜罪一審遭判六個月,上訴二審程序 【故意犯罪、六個月、判決確定】
(C)婆婆長期虐待媳婦,媳婦不堪共同生活 【第4款】
(D)因債務糾紛,丈夫意圖殺害妻子之弟,尚偵查中【殺害妻子才可】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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