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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年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助理員-交通法規#61023 | 科目: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年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助理員-交通法規#61023

年份:106年

科目: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4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或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幾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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