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A 公司依營造業法規定,應辦理事項何者有 誤?
(A) A 公司應於領得營造業登記日起屆滿5 年期限 3 個月前 60 日內申請複查。
(B) A 公司停業時應將營造業登記證書及 承攬工程手冊送繳該管營造業主管機 關註記。
(C) A 公司自行停業未依規定向該管營造 業主管機關辦理程序者,可能會被處以 罰鍰。
(D) A 公司向該管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停 業註記,最遲可於 112 年 5 月底前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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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55), C(80), D(1166), E(0) #3313005

詳解 (共 1 筆)

#6416657
2-1.3 營造業停業與歇業
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
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營
造業歇業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營造業法20】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
三個月內,依前述規定辦理。【細則16】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
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營造業法55.1.4】。依營造業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
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營造業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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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7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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