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00年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中,下列有關性霸凌的規定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黃婉如 國三下 (2013/06/02)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重點 ◎建立性霸凌通報機制:有疑似校園性霸凌事件,須比照性侵與性騷擾,學校教職員知悉後也要在24小時內向學校與地方縣市政府通報,交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若調查屬實,加害人應接受心理輔導,最重須退學。◎提高隱匿不報罰則:校園性侵、性騷擾與性霸凌事件未及時通報,或湮滅、隱匿證據,教職員可罰3萬到15萬元。◎增訂包庇狼師罰則:校園性侵事件未及時通報,導致再發生性侵事件或湮滅、隱匿證據,學校教職員應解聘或免職。◎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註:將待配套修法完成,由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資料來源:《蘋果》.....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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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昊 研一上 (2019/05/31)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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