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自行迴避之原因? (A)法官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為連帶債務人 (B..-阿摩線上測驗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9)
(A)法官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為連帶債務人(X;自行迴避之原因) (B)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X;自行迴避之原因) (C)法官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X;自行迴避之原因) (D)法官參與更審前裁判(O;非自行迴避之原因。「前審」才須自行迴避而非「更審」)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