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應將A 車返還予甲,主張A 車為甲所有,於某日被乙偷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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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6)
(A)既判力及於承受 A 車所有權之丙(O) (B)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一般繼受人(O) (C)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本於債權法律關係之繼受人(X;不及於本於債權法律關係之繼受人) (D)本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所有權中之物權關係(O) 依實務見解,基於債權關係,於訴訟繫屬當中受讓系爭之訴訟標的物者,該受讓人是否受該判決效力所及? (A)不及 (B)及 (C)視受讓人是否知悉而定 (D)以上皆非 最高法院 61 年台再字第 186 號判例意旨 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單純受讓標的物之該第三人,須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屬性而定。如為物權請求權,因其具有對世效及追及效,故該判決效力擴張及於該第三人;反之,如為債權請求權,則因其並無對世效,僅有相對效,判決效力不及於該第三人。 例:甲將愛車租予乙,租期屆滿乙未歸還,反將車交付予丙。若甲對乙起訴獲勝,其效力是否及於丙。若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債權關係)起訴,效力不及丙;若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權關係)起訴,效力及於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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