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不當?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當者,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審理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C)小額程序第二審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為裁判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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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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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6/18)
第 436-8 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看完整詳解
6F
一定要考上 大四下 (2019/05/08)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當者,得依當事人請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審理    依職權裁定

7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11)

 436-18 條
判決書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6)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當者,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審理(X;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O)
(C)小額程序第二審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為裁判(O)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O)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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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不當?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當者,得依當事人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