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於認領子女之訴起訴後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者,應由何人承受: ..-阿摩線上測驗
4F
|
5F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6)
(A)親屬會議(X) (B)法院指定(X) (C)社會福利主管機關(X) (D)檢察官(O) 家事事件法 第 66 條 (認領之訴) 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 前項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或被告之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前均已死亡者,由檢察官續受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