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2條(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29.依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