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49第二項
鐵路法第49條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鐵路運送物品之數量若與托運人申報不同,經檢驗不符,而致運費不足者,得補收幾倍以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