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保險公司不能向受害者的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2項[7],如果受害者依法可以行使賠償請求權的對象是受害者的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公司就不能行使代位權。例如,A被自己的太太B不慎駕車撞上,A收到C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以後,C也不能向B行使原本屬於A的賠償請求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最終仍由受害者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例如A是家中經濟支柱,B沒有獨立收入,若允許C保險公司能代位求償,那最終還是由A替B支付賠償金,等於最終沒有獲得賠償。但是,如果肇事者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話,保險公司仍然可以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例如肇事的太太B是故意撞傷A來報復A出軌的舉動,那麼C保險公司還是可以行使原本屬於A的損害賠償請求權。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ar-driving/113
26 下列關於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保險事故的發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