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請問下列何者非複保險的構成要件? (A)數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完全重疊 (B..-阿摩線上測驗
2F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0/12/16)
法規名稱:保險法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