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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何種權利?
(A)生存權
(B)人格權
(C)工作權
(D)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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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n Wu 高三下 (2013/10/2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87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3年12月30日 解釋爭點 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違憲? 解釋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李莫莉 高二上 (2013/10/09)
釋字587號
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8/20)

釋字第587號解釋解釋文第一段(開頭):「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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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