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已修法,建議刪除此題。
支持性輔導 ->輔導計畫三種其中一種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最新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及支 持教保服務機構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特訂定本原則。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 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三、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依其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一) 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 鑑指標及相關法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 行政...
支持性輔導 ->輔導計畫三種其中一種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最新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及支 持教保服務機構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特訂定本原則。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 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三、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依其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一) 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 鑑指標及相關法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 行政人員或教保輔導團團員,採實地觀察、提供建議,並檢 核其改進情形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 專業發展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教保服務機構建置合宜教保環境、發展適齡 適性教保服務,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 ,以符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 施準則。 2、辦理原則: (1) 由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採多元方式進行教學輔導, 如入班觀察、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實 作方式進行教保環境輔導、實施讀書會或實作報告等, 以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教學品質及教保環境規劃之知 能。 (2) 完成本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及其教保服務人員,得擇優 進行輔導經驗分享。 (三) 支持服務輔導: 1、輔導目的:為輔導「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 ,支持及陪伴其教保服務人員穩定教保品質,並協助其教保 服務人員建構回應在地文化及學習需求之課程。 2、辦理原則: (1) 由巡迴輔導教授及巡迴輔導員(資格詳附表),採教保 訪視及巡迴輔導方式進行,輔導面向包括生活教育、適 當之教保任務實施、適性之課程與教學、幼小銜接及親 職教育等,輔導人員定期提供教學優勢分析及改善建議 並追蹤改善進度。 (2) 協助規劃國幼班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組織教保服 務人員共學團體,定期進行教保改善執行成效之分享。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機 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個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一個至五十個者,最高核予十五萬元。 (二)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 容及輔導機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 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五萬元。 (2) 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七萬元。 (3) 機構數為三十六個至五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九萬元。 (4) 機構數為五十六個以上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機構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機構總輔導時 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離島地區每機構每年至少六次,在機 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 一般地區: 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六萬元 。 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 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八萬 元。 (2) 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 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萬元 。 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 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二 萬元。 (三) 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七十萬元。 (2) 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 、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 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 比率如下表: (五)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 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五、補助項目: (一) 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 間代課費(包括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 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二)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 本署舉辦專業發展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教保服務機構執行 輔導之交通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 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 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 高以六小時為限。 (2) 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機構得依 輔導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機構參與協作、給 予諮詢或指導,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 十。 (3) 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 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 且以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 但受輔機構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 請機票及船票之費用。 (5) 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機構 位處離島、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 印刷費。 (7)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 專業發展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三) 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 關業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 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 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 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高以 六小時為限。 (2) 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 理。 (3) 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4) 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5)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 幼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 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 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 終獎金等) 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 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兼任巡迴輔導員: 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 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基礎評鑑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 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二) 專業發展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 定公告之輔導人員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三) 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辦理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 應接受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 發展情形合適者,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 專業發展輔導。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未執行款及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二) 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 ),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 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專業發展輔導:填寫歷次輔導紀錄,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 後提報彙整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機構之輔 導紀錄(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輔導紀錄之報送 期程及項目,由本署另案函知。 3、支持服務輔導: (1) 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 」、「巡迴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 告」及「期末報告」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工作小組相關作業系統。前開各項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 函知。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 各項資料及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 教保服務機構輔導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 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九、成效及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進行 督導;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及受輔機構 等,得擇優表揚與獎勵。 (二) 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機構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三) 專業發展輔導經輔導紀錄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 其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專業發展輔 導;情節嚴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 責於教保服務機構者,該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專業發展輔導。 (四) 支持服務輔導巡迴輔導教授考評結果,列為次學年續聘之參考。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就 二歲以上就學補助及托育(育兒)津貼重複或請領規定,訂定落 日規定與銜接規劃;或新增相同性質之其他就學補助及津貼者, 將扣減該縣(市)本要點之相關經費補助比率。十、注意事項: (一) 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 幼兒園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 機構,每縣(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個為原則。但在不逾本 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 專業發展輔導預算數,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教保服 務機構。 3、輔導人員接受教保服務機構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 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三個為限;教保服務機構現職專任園長 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一 個為限。但因特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4、輔導人員為受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 其他工作人員或為受輔導機構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 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於執 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 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專業發展輔導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 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全機構班級數達五班以 上者,得以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 評鑑輔導之幼兒園,應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請 由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格; 次輔導員則應提具與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經本署 審查通過。二位輔導人員中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二人同時 在機構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 其辦理時間以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 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 務應自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機構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 路程時間,且同一日同一機構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機構,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入機構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 但辦理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 小時為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論 及讀書會等輔導時間不在此限。 6、經核定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發展輔導 執行說明會;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 發展輔導相關會議及增能研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 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推派課程領導人,且 課程領導人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及增 能研習,並出席機構內教學會議,協助於教保服務機構內落 實輔導建議,其出席情形列入次學年專業發展輔導計畫補助 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 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 教保計畫之資格。 9、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 各次受輔導時數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三) 輔導停權規定: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 機構,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 計畫次學年起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展輔導人員, 受輔機構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
依據 102 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