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緩
罰金
怠金
題意
題目
行政罰法 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刑法 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 第 2 條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4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執行方法中之間接強制? (A)限制使用不動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