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
2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 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得如何救濟?(A)提起再審(B)提起非常上訴(C)提起抗告(D)聲請重新審理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8 年 - 108移民四等 - 行政法概要#78520
35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