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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督促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
(A)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B)支付命令之聲請,若被告之住所跨連數法院者,則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C)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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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3/06/23)
(A) 第 513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 1 條 (以原就被)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 2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看完整詳解
3F
Mou Zzi 高三下 (2014/06/16)

B有人可以明確的做解釋嗎?

前面兩位po都只是po法條, 看不出所以然

第 21 條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 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4F
Vauni 高三上 (2015/06/25)
B, §510是依1,2,6,20條。題目中被告住所跨連代表有數人,特別審判籍依§20共同管轄法院者。
5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7/06/03)

民事訴訟法

第20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也是說如民事訴訟法4-19條情況者 則定有特別審判籍,如


第19條(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

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由該法院專屬管轄。


則雖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本俱有管轄權,但如19條遺產支付之訴訟之情況,會出現特別管轄法院

關於督促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 (A)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