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通信性質文件------ 郵政 擬定 報 交 核定
其他通通----郵政 自己定
107/12/5 郵政法 修正第14條
第六條第一項(明/郵/信)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3.有關包裹郵件之資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行政院核定(B)由交通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