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應為行政院,非財政部
原本題目:46.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下列何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未建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B)對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C)郵政儲金利率未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D)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修改成為46.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下列何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未建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B)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C)郵政儲金利率未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D)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四章 罰則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引用條文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四章 罰則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引用條文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第十一條 1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2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第十八條 1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2 前項第三款(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3 第一項第四款(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被引用條文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十九條 1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2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3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第十三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被引用條文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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