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之規定,學生受學 校處分或措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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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ophie Huang 高一下 (2014/12/02)
四十四、 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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