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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買賣之特定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若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此未另行約定,買受人依民法之規定,無下列何種權利?
(A)解除權
(B)價金減少請求權
(C)損害賠償請求權
(D)交付無瑕疵物之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幸福 高二下 (2013/11/08)
只有在指定種類有瑕疵時才可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楊茱蓉 高一下 (2013/09/17)
第 360 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1 條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第 362 條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第 363 條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 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第 364 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3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5/10/13)
買賣之特定物

6 買賣之特定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若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此未另行約定,買受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