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於哺餵母乳之職業婦女教師之需要和 準備,以下何者敘述有誤?
(A)雇主應給予親自哺餵育有六個月以下婴兒之 婦女哺乳時間
(B)雇主應另給予每天二次母乳時間
(C)哺乳時間,應該視 為工作時間
(D)哺乳時間每次為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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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36), C(63), D(16), E(0) #1907272

詳解 (共 1 筆)

#3139160

第 18 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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