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稅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爲所有人之日起幾日內,塡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 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A)五日
(B)十日
(C) 二十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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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12), C(45), D(1326), E(0) #619019
統計: A(51), B(212), C(45), D(1326), E(0) #619019
詳解 (共 1 筆)
#1149540
契稅條例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
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
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
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
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
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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