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如爲經接觸火源時會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時,應追加下列何種試驗?
(A)四十五度小焰燃燒器法
(B)四十五度大焰燃燒器法
(C)四十五度鬆弛法
(D)四十五度線圈法(接焰次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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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4), C(25), D(105), E(0) #850424

詳解 (共 2 筆)

#6044295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第 7 條
纖維製品依前條規定進行燃燒試驗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另取試體進行燃燒試驗:
二、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
(一)取樣:自二平方公尺以上之纖維製品裁取長三十五公分寬二十五公分之試體三片,其中經向數量與燃燒接觸面正面一片及反面一片,緯向數量及燃燒接觸面正面一片。
(二)前處理: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試驗:以四十五度鬆弛法進行,於試體固定框內側長二百五十公釐寬一百五十公釐之範圍內,置放長二百六十三公釐寬一百五十八公釐之試體,使各邊鬆垂百分之五,並依前條第三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辦理,測定碳化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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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應為 (C) 四十五度鬆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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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357
依據<防焰性能試驗基準>五、防焰物品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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