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規定,受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09)
入出國及移民法 本人 配偶 直系親屬 兄弟姊妹 法定代理人 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 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 ,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 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 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