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已登記之土地,得免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下列何者錯誤?
(A)因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B)因土地重測確定之登記
(C)依法代為申請登記者
(D)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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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50), C(389), D(75), E(0) #523564

詳解 (共 5 筆)

#1181530
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六、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十、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 
十二、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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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570
C:代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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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754

土地登記規則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C
六、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十、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
十二、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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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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