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審計法等規定,審計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何者須提經審計會議議決?①臺北市交通局聲請覆核案件之 准駁 ②交通部聲請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文化部逾期聲請覆議案件 ④內政部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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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88), C(519), D(107), E(0) #1915020

詳解 (共 2 筆)

#3123003

審細則19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

審細則20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審計法24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①臺北市交通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原審核機關為審計,申請覆核,應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送審計覆核→審計會議

②交通部聲請再審查案件之准駁→審計部開審計會議

③文化部逾期聲請覆議案件→不予覆議

④內政部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不予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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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交通局聲請覆核-由上級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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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9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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