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規定,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
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畢業前 2 年,結合何種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
場實習?
(A)勞工主管機關
(B)經濟主管機關
(C)福利主管機關
(D)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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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 B(31), C(38), D(243), E(0) #594043
統計: A(513), B(31), C(38), D(243), E(0) #594043
詳解 (共 2 筆)
#925496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
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
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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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522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0 條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發布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0 條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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